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徽县整合涉农资金
扶持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徽县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徽县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加快特色产业发展步伐,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2017年全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整合全县涉农资金,用于扶持农村特色产业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二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以苗木繁殖、林果业、中药材生产加工、食用菌、蔬菜种植、养殖业、制种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已纳入全县产业扶贫规划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具有辐射带动产业扶贫效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
第五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有固定办公场所;
3.有规范的合作社(公司)章程、议事制度、盈余分配制度;
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5.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
6.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7.所有股东入股金额原则上要大于合作社(公司)按照本办法取得的扶持资金数额。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子种苗种畜费用的补助,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性支出。
第七条 每村投入的扶持资金为10万元。
第八条 村级组织提出的项目,经所在乡镇论证评估后,特色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第九条 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扶贫办设立专账核算。由村级组织收集报账资料,由乡镇政府负责对报帐资料进真实性审查后,再报扶贫办、财政局对报帐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然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资金。
第十条 报账资料。
1.特色产业项目批复文件。
2.专业合作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业合作社(公司)验资证明。
4.扶持资金配股方案和配股花名册。
5.村级组织和贫困户与专业合作社(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
6.入股股金收据复印件。
7.《徽县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特色产业资金报账表》。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收支管理、对报账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扶贫办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等。
第十三条 县扶贫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负责报账资料的审核、记账核算、会同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制订本乡镇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评估论证村级组织上报的特色产业项目。乡镇政府负责对报账资料进行初审,并和村级组织一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负责项目的实施,对扶持资金在行政村进行公示;收集整理报账资料,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农牧、林业、科技、旅游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以日常监管为主。县上负责扶持资金的组织管理、阶段性重点监管、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乡镇负责扶持资金的日常监管,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扶持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主要负责扶持资金监管的廉政责任,乡镇主要负责扶持资金的规范运行、资金安全等;村级组织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扶持资金效益负责。
第十八条 扶贫、农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