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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6-08 【关闭】 字体: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徽县“十三五”易地
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徽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徽县“十三五”易地
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转下达甘肃省2016年第一批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16]380号)、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6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归集
 
第一条  徽县人民政府确定徽县光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县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平台,并由城投公司根据本办法,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承接及监管工作。
第二条  城投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单独建户、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1.中央预算内补助。
2.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3.地方政府债券。由省财政发行的省级政府债券。
4.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
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由城投公司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
5.长期低息贷款。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标准,由城投公司通过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按现有规定办法办理。
第二章  资金支付
 
第四条  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文件和信息在县直单位间互相抄送、信息共享。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户住房建设补助。
2.建档立卡户分散安置的购房资金补助。
3.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等。
4.剩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对搬迁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扶持。
第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费用实行报账制,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合同书、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实施进度验收表提出用款申请,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并附工程发票,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  支付农户自建房、城镇货币化安置房补助资金程序:
1.各乡镇作为代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填报资金拨付审批表(后附农户签字确认花名册),在乡级确认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审批确认。
2.自建安置的由代理银行将资金转入搬迁农户一折统,统建安置的可以经农户签字确认后转入统建方账户中。
第八条  支付长期低息贷款资金程序:徽县光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对所承接的贷款按程序及时发放。项目实施乡镇为监证方,负责对搬迁农户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户按不超过3.5万元/人的标准确定额度,对与建档立卡户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按省上出台的文件执行。
1.各乡镇按确定的额度填报长期低息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在确认后报县发改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审批确认。
2.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支付。
3.由代理银行将资金转入贷款农户的一折统。
第九条  资金支付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项目勘测设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费、建设项目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拨付程序在符合第六条程序支付。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采用受托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由工程实施单位(或代理乡镇)出具工程质保合格证明,按合同及规定签批手续拨付工程余款。
 
第三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按照城投公司与县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的《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协议》归集偿还。
第十三条  专项建设基金利息,由基金发行银行确定利息额,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城投公司出具《上划利息通知单》,城投公司审核确认后支付。
第十四条 徽县人民政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偿还责任。偿还资金来源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财政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等县政府可整合的涉农资金,以及公共预算安排其他财政资金。县政府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城投公司及时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本息。
第十五条 资金偿还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偿还;
2.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按相关合同(协议)规定偿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申请、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1.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及省级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贴息资金的监管;
2.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管;
3.城投公司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资金的全程运行监管;
4.县发改局、项目实施乡镇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管。
第十七条  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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