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政办发〔2017〕46号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徽县人民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徽有关单位:
《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徽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2015〕发68号)、《甘肃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及《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2016〕发10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有步骤地宣布废止、失效、修改和继续有效,更好地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授予,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程序必须合法。
2.全面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必须全面完整、无遗漏,废止或失效的,由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不留政策空档。
3.公开性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其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纳入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三、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实施)、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由县法制局牵头清理,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乡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清理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县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清理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进行清理。
(三)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清理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或直属机构自行清理。
四、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2)行政规范性文件无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用,以及设定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内容;(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3.存在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的。
4.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仍然适用的,应当继续有效。
五、清理步骤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查清理阶段(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徽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安排,明确任务,制订方案,落实人员,并严格对照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分层次进行清理,对由本单位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审查,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总结材料。2017年6月30日前,各乡镇、各单位将清理目录(同时附电子版文本)、行政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和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县法制局(徽县政府综合楼401室,联系电话:7521020)。如无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将清理目录空表盖章报送。
(二)第二阶段:上报审查阶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县法制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核,提出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具体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第三阶段:集中公布阶段(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将继续有效、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安排专门力量,扎实开展好清理工作。县法制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清理时要摸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细清严查,分类处理。有关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对接工作,做到协调一致,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1.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目录(拟保留)
2.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目录(拟修改)
3.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目录(拟废止/失
效)
附件1 |
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目录(拟保留)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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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 |
拟保留的理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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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序号请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2)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分别编号。 |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
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目录(拟修改)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 |
拟修改的理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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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序号请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2)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分别编号。 |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
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 |
拟废止/失效的理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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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序号请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2)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分别编号。 |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