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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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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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和《徽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以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县级各政府部门(省、市驻徽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镇和政府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 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县级各政府部门(省、市驻徽有关单位);
3.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县直单位;
4. 具有行政职权的县级垂直管理部门;
5.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县级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办事机构,配置专(兼)职人员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统计、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制度情况,以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依法主动公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及年度报告报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年度总结制度,各乡镇政府按要求、时限报送本级政府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统一公布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各部门按要求、时限报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各自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载体建设。各自门户网站专栏(主要载体)建设、维护、更新情况,涉及重点领域单位栏目建设及更新情况,拓展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情况及便民程度;
7.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情况。
8.本部门投诉和整改情况。有无举报投诉,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9.责任追究情况。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及时公开各类投诉、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10.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11.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标准
第八条 考核采取日常工作情况、不定期抽查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区域划分,建立本区域考核记录,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及不定期抽查内容进行打分;年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组织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综合打分,各乡镇、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组织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综合打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在全县及本行业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未成立领导机构、未指定负责机构、未配置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未制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指南、目录、统计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中任意一项制度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按期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2分;未制定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每缺一项扣5分;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的扣5分。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主动公开的每查出1条扣1分。涉及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未建立重点领域政府信息专栏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不及时的每条扣2分。未能严格执行保密审查规定,公开了不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建立在线依申请公开专栏的扣5分,未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每条扣2分,出具通知书不规范的每条扣1分。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及年度报告公开。未能按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每次扣10分;未按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扣10分,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0分。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载体建设。未建立门户网站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建立专栏的扣20分,专栏不规范的扣10分,专栏维护、更新不及时,出现打不开等现象的每次扣2分。
7.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落实的每次扣5分。
8.本部门投诉和整改。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对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未能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9.责任追究情况。未能认真履行对本辖区、本系统的责任追究职责,对不主动、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未能落实责任追究的每次扣5分;对收到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对各类投诉、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未能及时公开的每次扣2分。
10. 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以社会评议结果为主要依据,结果为“不满意”的,扣5分。
11. 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被考核单位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先进单位,60分以上(含60分)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每年2月底对被考核单位上年度工作进行量化百分制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徽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考核中查出的问题,在接到考核结果15日内完成整改;
(四)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