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徽县2016年度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
徽政告字〔2016〕3号
为了确保徽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与住宅拆迁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甘建保〔2010〕10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徽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徽政办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名称:徽县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徽县先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徽县南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徽县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一)徽县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东至原公安局临北街办公楼、南至西街、西至军徽大厦及县委家属楼东山墙、北至官井巷。
(二)徽县先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东至先农村三队打麦场、南至先农街二期二号安置楼、西至先农街道路、北至天主教堂。
(三)徽县南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东至徽县一中院墙西侧、南至乡干路、西至体育路、北至国税局家属楼。
(四)徽县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东至原东关乡政府,西至东柳沟口,南、北至原国道316线两侧。
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徽县光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徽县光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徽县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徽县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委托徽县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徽县先农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委托徽县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南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土地房屋征收及过渡安置期限:征收期限为120天,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11月30日;过渡安置期限为24个月。
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内容):
1.货币补偿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单位对被征收人土地、房屋等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土地、房屋评估单价最高不得超过《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徽政发〔2015〕55号)文件规定的最高补偿标准。被征收人要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30日内搬出原住房,搬出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并及时组织拆除原住房及附属设施。
2. 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住宅面积与新建安置房面积兑换应按照地理位置、房屋现状等情况按照1:1至1:1.3进行兑换安置。
七、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凡是违反本规定的,不予认可。
八、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九、本公告由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徽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