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关于陇南市
徽县工业集中区土地与房屋的征收公告
徽政告字〔2016〕4号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陇南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就征收伏家镇竹林村、栗川镇田庄村等农用地及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依据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甘政国土发〔2011〕第583号;甘政国土发〔2011〕第609号
批准时间:2011年12月27日
批准征收面积:67.7382公顷(1016.073亩)
批准用途: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工业用地。
二、征地类型及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伏家镇竹林村;栗川镇田庄村。
(二)征地总面积及类型:征地总面积67.738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7.5014公顷(含耕地66.345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946公顷,其他土地0.261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368公顷。
征地总面积67.7382公顷(1016.073亩)中,伏家镇竹林村60.1061公顷;栗川镇田庄村7.6321公顷。
三、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标准
(一)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款;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按照《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及《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
五、补偿登记的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有承包经营耕地、自留地、果园、地上附着物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单位,按照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的通知,进行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等)也依法予以征收。
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陇南市徽县工业集中区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及社保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徽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