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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6-08 【关闭】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徽有关单位:
      《徽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徽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划定生态红线、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我县将正式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为确保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和《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概要》及《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陇政办电〔2017〕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优化国土空间功能格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主导生态功能,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全县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推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主要物种及其繁衍地、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为全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逐步形成具有徽县特色的生态空间保护格局。
   (三)基本原则
1.强制性原则。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2.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基础上,根据我县区位独特、地形复杂和资源富集等基本县情,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生态功能定位及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3.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甘肃省主体功能区划》、《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的紧密衔接;兼顾林草、耕地、水源等有关资源部门设定的空间红线,明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共同形成管控合力。
4.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规模,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或生态修复机制。
5.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面积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不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范围。
二、划定范围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修编)》和《甘肃省主体功能区划》划定的各类重点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修编)》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各类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三)禁止开发区。包括水源地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类型。和《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附录。)
(四)其他区域。对于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以及生态极敏感/极脆弱的地区,结合我县实际综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三、管控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按照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禁有损主导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根据国家、甘肃省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求,结合我县自然地理特征、生态保护需求和各部门生态经济发展规划,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我县主要按以下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实施分类管理。
(一)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定性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和其他生态敏感脆弱区或生态修复区等为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禁止砍伐、放牧、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禁止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卵,采集野生药材;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移动、污损和破坏保护区内设施;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引进外来物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平衡;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同时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向保护区排污、倾废,对已经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追究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重要水源涵养功能区。我县“一江五河”流域(嘉陵江、永宁河、洛河、麻沿河、伏镇河、罗家河)是长江上游主要支流嘉陵江重要的水源涵养和补给区。其重要水体为一级管控区,管控区内严禁一切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禁止无序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禁止滥砍滥伐,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等行为;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坚持管控区生态环境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严格限制在水源涵养区大规模人工造林。
(三)水源地保护区。其中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水源地准保护区也可化为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禁止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禁止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管控区内严禁一切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严禁焚烧落叶、烧荒、露天烧烤、私搭乱建;除允许存在必需的管理维护和科研设施,必需的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有限的考察接待设施与农林业生产设施以及原有的农林户生活设施外,禁止一切其他开发建设行为,原有不符合功能要求的人工设施,应逐步迁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重点清退区内违法建筑、采石场等,恢复自然植被、湿地和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在建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四、工作分工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类保护目标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划定过程需要各部门紧密协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本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确定县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面积。按照《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和《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概要》要求,与省环科院签订县域生态红线划定协议,共同编制本县《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明确相互职责和任务,开展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及方案论证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审核把关与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并提供与发改部门相关的数据资料。
(三)财政局:负责保障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专项经费及资金管理工作。
(四)国土局:负责提供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相关地图边界、资源图件及数据资料。
(五)住建局:负责提供与建设部门相关的信息资料,并配合环保部门完成该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六)交通局:负责提供交通干线绿化带保护红线边界信息资料,并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此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七)水务局:负责提供水利风景区、重要水体及生态岸线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水土流失敏感区的信息资料,并配合环保部门完成相关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八)农牧局:负责提供全县农牧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维护水域生物多样性的水域边界信息资料,并配合环保部门完成相关区域的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
    (九)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县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极小种群及生境的信息资料,并配合环保部门完成相关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十)旅游局:负责提供各级风景名胜区的信息资料,并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此区域的生态红线划定。
(十一)气象局: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提供气象方面的技术支持。
四、进度安排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完成相关资料数据收集,与省环科院签订《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编制工作协议,开展本辖区红线划定工作。
2017年3月至 8月:成立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小组,编制完成《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我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同时,县财政局要将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提供划定工作所需资料(图件)购置、现场勘察、方案编制及论证等方面的经费保障,确保完成本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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