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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11-21 【关闭】 字体: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徽有关单位:
      《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根据《陇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涉及空气污染企业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空气环境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工作机制,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精神和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变化趋势和市发布的预警信息,负责发布和解除本县预警应急响应;负责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发展、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处置结果;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演练活动。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督考办(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质监局、县文广局、县供电公司、各通讯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负责贯彻执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信息;配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组建重污染天气技术支撑组、监测预报组、后勤保障组、督导考核组、新闻宣传组;承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技术支撑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等熟悉大气环境应急相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负责为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监测预报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应急办、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卫计局、县供电公司、各通讯公司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和资金的储备及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调配等工作。
(4)督导检查组。由县督考办(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督导电视台根据大气重污染预警、响应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对外联络、沟通和舆论引导工作。
(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预警和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督导各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3)县督考办(局)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未落实应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4)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保障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具体落实;负责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检查和禁止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燃烧;根据天气条件采取限放、禁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5)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预防和预警体系,加强与县气象部门的沟通和会商,建立监测信息资料的共享机制,有效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预警;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环保管理以及农村秸秆焚烧、烧荒大气污染的宣传;严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
(6)县气象局负责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的准确度;与环保部门建立沟通、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变化情况和指挥部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县发改局负责全县节能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政策,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相关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空气重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8)县公安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应急交通管制;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做好机动车限行、超标排放车辆检查等工作。
(9)县监察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指挥部各项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落实到位;对应急措施、要求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10)县工信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企业节能降耗和技术改造升级、行业准入相关制度;关闭、淘汰工业领域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或设备;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组织并督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11)县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
(12)县住建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各种应急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13)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运输扬尘、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在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各种应急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
(14)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所有进入城区的燃煤煤质进行检测,严禁高硫份、高灰份煤炭进入城区;配合县环保局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5)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统计、上报因重污染天气所引发相关疾病的救治人数和效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病源分流和统筹保障工作,并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
(1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项目施工、堆场和道路的监督管理。
(17)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根据重污染天气级别变化情况,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等采取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放假的措施。
(1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加强对公交客运车辆的调度管理,增加公交车运营密度和班次;加大对公交车、出租车以及长途客运车辆的检查,严禁尾气排放超标客运车辆上路行驶。
(19)县文广局负责根据大气重污染预警、响应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全民健康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20)各通讯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21)县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做出的停、限电等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电力企业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根据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3 会商
由环保、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制度,当空气质量预报结果(AQI>20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72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发起会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应实时会商。
4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4.1 预警分级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300且连续48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24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且连续72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48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72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AQI≥500且24小时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4.2 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本辖区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众。
4.3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它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4 预警解除
根据监测预报组会商结果,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自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5.2 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区内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2)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4)非冰冻期,增加城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根据机动车尾气对本地空气污染影响程度,实行交通管制,有选择地进行机动车限行。
(2)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4)非冰冻期,增加城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机动车限行、工业企业停产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
(1)城区非营运客车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车、拖拉机通行。
(2)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
(4)非冰冻期,增加城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5.3 应急响应措施补充说明
(1)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区煤炭经营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3)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各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实际空气污染状况执行。
(5)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实施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6)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7)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5.4 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重污染天气信息初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之后每日16︰00前报送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已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效果评估、应对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
5.5 信息公开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5.6 事件总结
应急终止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6 监督检查
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预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落实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追究问责。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的科技水平。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7.2 经费保障
逐步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支持重污染天气监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
7.6 其他保障
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8 附  则    
8.1 预案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8.2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并结合徽县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根据指数将大气污染分为:中度污染(AQI为151~200)、重度污染(AQI为201~300)、严重污染(AQI为301~500)和极重污染(AQI大于500)。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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