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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徽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试行)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4-13 【关闭】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徽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开政府信息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政府部门(省市驻徽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是指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机关的职责,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分级、按职能受理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自根据工作职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各信息公开机构应及时公布依申请公开地点、电话、邮箱,并在各自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申请栏目。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徽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在各级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目在线直接填写、提交申请表,或下载填写发送电子邮件提交申请。
     (二)通过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发送到受理机构,并在信函、传真的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通过现场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写。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依申请公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审核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受理。
    (一)受理类型。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应当予以答复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部分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二)受理时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2.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5个工作日。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方式
    (1)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2);
    (2)确定受理的,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见附件3)。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
    (4)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5);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6);
    (6)不属于本机构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7);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8)。
    (8)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9)。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五)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见附件9、10)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可向受理机构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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