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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徽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公告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5-26 【关闭】 字体:
徽县人民政府
关于徽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公告
徽政告字〔2015〕2号
 
  为了确保徽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与住宅拆迁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甘建保〔2010〕10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徽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徽政办发〔2015〕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徽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徽县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徽县棚户区改造主要涉及科教路片区和城关镇西寺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部分老旧危楼。分别为:
(一) 科教路片区
以一中为中心东至先农街、北至物资公司住宅楼、西至体育路、南至乡干路。
(二)西寺片区
东至西河西堤路、南至西坡山、西至阳山、北至电力局。
(三)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部分老旧危楼(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准)。
三、房屋征收人:徽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由徽县光大城投公司负责实施棚户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及动迁安置等工作。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徽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六、协议签定期限:2015年 12月1日—2016年3月31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徽县光大城投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土地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按照规划变更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陇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本公告由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徽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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