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职能
一、司法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1、中央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 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
3、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普法教育。
4、指导、管理全县的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县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指导司法鉴定工作。
5、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和法律、法规督导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督查、审查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8、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
9、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局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本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协助管理司法所领导干部;管理本系统干部、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主管全县公证员、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初审和评审申报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单位基本情况
1. 性质及人员情况:本单位属财政全额供给的行政单位,截止2015年底共有编制71个,其中:行政编制33个,事业编制38个,工勤编制0个。实有人数65人。
2. 派出及下属单位情况:司法局派出机构为15个乡镇基层司法所,15个基层司法所为我局二级单位,财务实行报账制,预决算由司法局统一核算。下属单位两个:徽县公证处、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司法局只对这两个单位工作进行指导,两个单位的预算决算分别独立核算。
3.固定资产情况:现有办公用房1155.2平方米(14个基层司法所业务用房),公务用车16辆,办公用固定资产价值300.98万元。
4.银行账户开设情况:本单位共开设财政存款账户1个(不含零余额账户),其中:基本户1个,专户0个。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2016年度收支总体情况及构成情况
2016年度决算收入合计629.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3.49%,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增加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27.2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
2016年度支出合计655.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7.83%,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减少58.4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付384.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7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2万元,基本建设支出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0万元
决算收支大于预算收支主要原因:人员增加,年中新调入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未列入预算,干部职工工资整体调资,工资增加。
二、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共发生“三公”经费17.6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69.44%,比2015年减少4.89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2016年决算支出比2015年决算支出增加0万元,增长0%。因公出国(境)年初未安排,实际未发生。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7.6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7.64万。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24万。决算支出比预算支出减少6.36万元,
占年初预算的73.5%,比2015年减少4.5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4万元,
决算支出比预算支出减少1.4万元。2016年全年没有发生接待费。
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减少。认真贯彻落实“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标准,切实加大了“三公”经费管理力度。
第三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6.33万元,比2015年减少12.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财政保障支出结构优化调整;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压缩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4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车辆共计119.28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
本部门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补助):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公共安全: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司法管理活动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4、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等。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10、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本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