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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7-11 【关闭】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徽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徽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及《陇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陇政发〔2013〕8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努力实现2017年度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4〕156号)及《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7〕31号)要求,结合当前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实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气率指标,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深入开展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及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环境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打好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确保我县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36微克/立方米以下,确保优良天数率达到80%以上。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达到市上下达的指标要求。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燃煤及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提出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确保实现减量目标。到2017年底,煤炭在我县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省上下达的目标以内。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加大对禁燃区内劣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
3.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结合城区建设,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民用取暖散煤用煤量。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4.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在建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在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要实施燃煤锅炉环保达标治理改造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轻烃燃气等清洁燃料锅炉。所有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按期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质监局
5.加强煤炭质量管控
严格落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加快建立煤炭统配市场,加强煤质分析,全县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商品煤和民用散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能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体制,配套相应措施,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城市各交通要道出入口设置煤炭管控卡口,加密抽查检查频次,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6.提升建筑绿色节能品质
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公共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积极采用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2017年度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强化工业企业治旧控新
7.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污染物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
8.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商砼站烟粉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颗粒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商砼站。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行业现行排放标准要求,凡不能如期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针对城市建成区和工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适时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行动。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三)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9.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
建设单位要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严格落实施工扬尘监管主体责任,对各类扬尘污染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定期开展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各类建筑施工场地作业要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标准要求,施工场地清单要定期进行动态更新,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
10.加大城市道路扬尘防治
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湿法清扫保洁频次。县内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45%以上。对城市及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或覆盖。严格渣土车辆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11.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治理
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建设防风抑尘墙(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开展非煤矿山、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环境敏感点区域露天开采、石料加工、物料运输等环节粉尘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
(四)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2.继续加大黄标车与老旧车淘汰力度
完成市上分解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同时完善淘汰和拆解财政补贴,积极鼓励提前淘汰。按照《甘肃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14〕431号),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13.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大汽车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力度,采取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营运车辆。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公交、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2017年12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全县销售和注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
14.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完成机动车区域数据平台建设,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和数据实时共享,为系统评估机动车尾气减排效果提供支撑。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尾气排放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
15.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
建立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加大“冒黑烟”、渣土车、农用车等车辆在城区的禁、限行区执法检查力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
(五)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16.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
各乡镇要落实“一长三员”制度,确定专人全天候盯防、及时发现和解决污染问题,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尽快开展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并常态化开展检查整治。城区及周边裸露土地要实现全覆盖、绿化或硬化,所有沿街经营商铺、农贸市场等区域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三包”制度,推动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方向转变。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委
17.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城区内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进行治理,对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新、改、扩建有油烟产生的餐饮项目必须同步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2017年采暖期前,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重点区域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炉灶要改造为清洁能源,并加装集气罩,建立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用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18.加强夜市烧烤摊点规范管理
着重整治露天烧烤,严格限制和规范建成区露天烧烤点,使其规范、亮证经营,并监督业主保持临时经营摊点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责任单位:县执法局
18.严禁露天焚烧垃圾
在划定高污染物禁燃区范围的同时,要将枯枝落叶、杂草、垃圾、烧荒等一并纳入禁烧监管范围,组织查处各类露天“四烧”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强化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
19.强化农村秸秆禁烧工作
下大力气解决农村秸秆焚烧、居民土炕炕烟等污染问题,逐步消除农村面源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加大秸秆禁烧管控力度,督查各级政府落实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同时,积极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坚持疏堵结合,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20.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与应对工作
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基础能力建设和技术研究,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解析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要严格按照《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对工作,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21.加强重点时段管控
认真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对于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出现峰值的重点时段要加强监控力度,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积极做好采暖期、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管控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徽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调度预警通报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月调度、季通报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管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罚措施,切实加强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检查,县环保局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城际区间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质监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负责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燃煤煤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质监局、县工商局负责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实行信息公开
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发布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五)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甘肃省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甘办发〔2016〕40号)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4〕156号)等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对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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