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益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由所在单位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从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财政不再安排经费。报批时,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
六、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七、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本人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八、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单位工作任务实际,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并作出职工年休假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报人社局备案,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次不少于5天,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值守等一些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九、建立年休假审批制度。县党政正职休假由市委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县级干部的休假,由县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各乡镇、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事业单位、法检群团组织的科级干部休假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政协科级干部的休假由人大、政协党组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各乡镇、县直单位科级以下干部休假由所在乡镇党委、单位党组织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备案。
十、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组织部、人社局。人社局要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统计年报制度,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评估。年度执行情况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
十一、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由组织部、人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人社局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十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将年休假制度落实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力度,强力推进。人社局要强化职能作用,监察、财政、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与制度,积极合理安排休假,同时要发挥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十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我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中共徽县委办公室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