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驻徽各单位: 2014年10月23日第十七届32次徽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要求,决定对《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徽政发〔2012〕34号)和《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徽政发〔2012〕57号)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徽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