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政办发〔2017〕104号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徽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徽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徽县抗旱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徽县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抗旱救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防抗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重点解决群众吃水问题和保粮食生产的原则。
2 旱灾分级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2.1 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或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4-8月)连续无有效降水天数15-25天;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3)县城区域2-3个乡镇缺水率达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达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达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2.2 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50%或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4-8月)连续无有效降水天数25-40天;
(2)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3)本县区域3-5个乡镇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2.3 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或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4-8月)连续无有效降水天数40—60天;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3)本县区域4-6个乡镇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2.4 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以上或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4-8月)连续无有效降水天数60天以上;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3)本县区域6个乡镇以上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县上成立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抗旱应急工作。
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武装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 员: 发改、财政、国土、气象、民政、财政、住建、交通、公安、卫生、广电、农牧、扶贫、食药监、电力、水文、电信、徽县应急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务局。
3.1.1 乡(镇)成立乡(镇)抗旱服务队
队长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担任,服务队成员由乡镇干部及各村支部书记,主任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办公室。
各行政村成立以村支书及村主任为负责人的村级抗旱服务队。
3.2 职责与分工
3.2.1 县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县抗旱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对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掌握旱情、灾情,研究决定抗旱应急重大事项,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
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协调下达抗旱专项应急补助资金,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抗旱应急减灾措施;协调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各乡镇抗旱服务队办公室、抗旱服务队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2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务局:负责抗旱应急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及时掌握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抗旱工程、非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立项和计划安排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安排抗旱用电、用油等物资的调用和综合管理,保障应急抗旱救灾电力、用油等物资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盗抢抗旱物资,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持抗旱工作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组织、指导公安、消防部门应急送水。
县民政局:及时查灾、核灾,统计灾情,负责募捐下发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筹措救灾资金,及时下拨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做好缺水情况下城市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县交通局: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面积,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救灾种子、农药和农膜的调运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落实受灾地区防疫和医疗救护措施、确保抗旱应急期间公共卫生安全。
县食药监局:负责受灾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
县疾控中心:做好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防止传染病流行。
县广电局、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
县扶贫办:负责掌握贫困县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县供销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调运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灾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国土局:负责抗旱工程征地、抗旱救灾用地等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抗旱物资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徽县水文站、谈家庄水文站、永宁水文站:负责流域内水文监测,预测预报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因旱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预警,在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过程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做好地震的检查预警,尽可能减少因地震而引发的供水不足等次生灾害。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县武装部: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徽县应急救援大队: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4.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旱情监测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按程序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在特别重大干旱情况下,乡镇抗旱服务队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实时旱情、灾情。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县抗旱防汛指挥部。
4.2.2 时限要求
重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发生后,乡镇抗旱服务队每日上午9时前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较大及一般干旱灾害发生后,乡镇抗旱服务队每周一上午9时前向县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干旱灾害分级标准,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5.2 响应程序
5.2.1 Ⅳ级响应
旱情达到Ⅳ级旱灾标准,乡镇抗旱服务队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报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决定启动并发布Ⅳ级响应。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指导相关乡镇抗旱服务队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相关乡镇抗旱服务队赴旱区调查灾情,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5.2.2 Ⅲ级响应
旱情达到Ⅲ级旱灾标准,乡镇抗旱服务队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报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决定启动并发布Ⅲ级响应。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指导相关乡镇抗旱服务队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了解灾情,帮助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争取支持。
5.2.3 Ⅱ级响应
旱情达到Ⅱ级旱灾标准,乡镇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请县政府发布Ⅱ级响应。
县政府会商部署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迅速投入抗旱应急工作。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争取财政支持。
5.2.4 Ⅰ级响应
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乡镇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布Ⅰ级响应。
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县抗旱救灾工作,县政府领导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请求帮助开展抗旱救灾。
5.3 响应发布
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5.4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落实以下抗旱应急措施:
(1)及时掌握了解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根据响应等级,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3)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种植结构,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4)加强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防控。
(5)针对城区及严重干旱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
(6)强化气象监测预报,加强部门协调,及时有效的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7)加强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农村、城市生活用水卫生监测检疫,防止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5 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评估
县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灾后评估。重点评估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二、三产业经济损失等以及抗旱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7.2 物资保障
水务、农牧、民政等部门按照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7.3 技术保障
水务、农牧、气象等部门及各乡镇抗旱服务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机服务站等在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7.4 队伍保障
乡镇组建的各类应急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地区运送生活用水任务。运水车辆主要从机关单位、当地企业协调解决。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8.2 预案实施时间与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