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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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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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6〕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
本次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学生、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居住困难的乡镇干部、教师、医护人员。
二、准入管理
(一)申请对象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已纳入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优先保障,配租后,原补贴停发。
3.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因重点工程搬迁的可优先配租。
4.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徽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县城住房困难的乡镇干部、教师、医护人员。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我县常住城镇户口;
(2)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或无住房;
(5)家庭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收入限制。
2.新就业大学生
(1)申请人为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已就业的大学生至申报时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与我县机关、事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申请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或无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申请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或无住房。
4.乡镇干部、教师、医护人员
(1)申请人应为用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2)申请人应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3)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人均不到13平方米。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经比对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住房情况的材料;
(5)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或能够提供到的其他收入性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新就业大学生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经比对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全日制高校毕业证件;
(5)与我县机关、事业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6)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住房情况的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经比对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在有财务制度的注册公司、企业内工作的劳动合同;
(5)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我县住房情况的材料。
4.乡镇干部、教师、医护人员
(1)申请人申请;
(2)经比对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工作单位工资档案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住房情况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居住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地政府应在接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审核及审批,对审核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电视台和甘肃徽县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申请资格。
四、公租房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指标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各乡镇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比例下达,各乡镇按下达指标自行组织公开抽号分配。
五、租金标准及资金用途
本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县物价局《关于对核定徽县2016年度城区及江洛公租房屋年票据租金标准的回复函》(徽价函〔2016〕2号)文件,城区租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36元,江洛租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8元。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建设。
六、公租房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可以自行对所租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装修费用自理,退出房屋时,装修费用不予退还,也不抵顶租金。
(三)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暖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一年内累计3个月未交纳以上费用的,产权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退出住房。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五)租金按年度缴纳,租金应缴存在县住房保障专户。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产权单位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按照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执行,物业费由住户承担。
七、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赁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居住用途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住房的;
5.一年内累计3个月未交纳租金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四)对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应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建设、住房管理、承租人的申请、费用缴纳以及违法违约等有关情况。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监察部门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进行处罚。
(三)承租人有隐瞒住房情况、伪造收入证明等行为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或部门有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本方案由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